特别是秦汉以后,王霸道杂之是中国政治的主线,王道政治以人性善为基础,霸道政治以人性恶为标的,二者相辅相成,铸成稳定的政治结构,使中国传统政治的开明、人道、持恒在世界政治史(同时期相比)上占有无可替代的位置。

从这一法规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,宗法关系比财产关系更重要,在财产侵犯中,血缘关系越亲的,所受惩罚越轻,但即使是远亲,也比没有血缘关系的要轻。但这并不表明孟子对一般的利益实现也持否定的态度,他在说到民无恒产无恒心时,指出:是故明君制民之产,必是仰足以事父母,俯足以畜妻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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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里,二者相遇,前者似乎占了上风。孔子对义与利的看法没有那么极端,并不绝对地反对利,他认为人们追求利是正常的,是每个人的愿望,他说:富与贵,是人之所欲也。但是,亲情的关注还有更深的意义,为此《礼记》中写到:亲亲故尊祖,尊祖故敬宗,敬宗故收族,收族故宗庙严,宗庙严故重社稷,重社稷故爱百姓,爱百姓故刑罚中,刑罚中故庶民安,庶民安故财用足,财用足故百志成,百志成故礼俗刑,礼俗刑然后乐。又如杂律399:负债违契不偿规定:诸负债,违契不偿,一疋以上,违二十日笞二十,二十日加一等,罪止杖六十。既然对权利的追逐出于人的本性,是客观存在的,荀子就没有一味地否定它:性者天之就也,情者,性之质也,欲者,情之应也。

其归要在于有益于生人之道,则一而已。[53] 马克思、恩格斯: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》第3卷,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,第350页。故仁者养物之器,刑者惩非之具,我欲利之,而彼欲害之,加仁无悛,非刑不止,刑为仁佐,于是可知也。

[24]同样认为道君临万物,是一切事物之源。而且还设立了律博士,转相教授。这正是我们在论证中所看到的历史过程。[68]实在是很坏的先例,开了历史的倒车。

在立法方面,属于宪政性质的有1912年10月颁行的《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》,有1913年10月通过的《中华民国宪法(草案)》,有1914年5月1日公布的《中华民国约法》,还有1923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《中华民国宪法》。以刑罚施平世,是以甲胄升庙堂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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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是,法家发出了自己的声音:古之民朴以厚,今之民巧以伪,故效于古者,先德而治,效于今者,前刑而法。[70]另外,还有一些行政立法的编纂,如《康熙会典》、《乾隆会典》、《嘉庆会典》等。袁世凯窃国之后,也不敢脱去民主的外衣。我们要强调的是,诸子百家对道的探寻,前期还有玄妙无涯、云山雾罩的意涵,而到了孟子荀子的手里,则把道规限于人性之中,从人性深处探得骊珠,使得中国的政治哲学有了深厚的根基。

杜大夫、王中尉之等,绳之以法,断之以刑,然后寇止奸禁。断已然,凿已发者,凡人也。增加肉刑、大辟,有凿颠、抽胁、镬亨之刑。在统一中国之前,蒙古人就有自己的习惯法汇编《大札撒》,以其原始性和刑罚的残酷性而著称。

[22] 《老子·四十二章》[23] 《管子·形势解》[24] 《韩非子·主道》[25] 《论语·里仁》[26] 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[27] 《荀子·礼论》[28] 《荀子·强国》[29] 《荀子·儒效》[30] 《汉书·贾谊传》[31] 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[32] 所谓督责之术,用李斯的话讲即:夫贤主者,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,督责之,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。一系列法律著作的出版,尤其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《洗冤录》的问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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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种观点,人们或许并不赞同,我们这里先不争辩。可谓林林总总,蔚为大观。

上一自然段概述的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一些法律建树,时间虽短(大约三、四个月),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却有开创性的功绩。我们说礼是针对人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而设置的,对解决恶的对立却不敷其用。[32]以致刑者相半于道,而死人日成积于市。但这种礼对于人们之间恶的对立,是否有调节和对治的作用呢?应该说没有,至少是很不够。然而不旋踵间,吏暴法酷,寡恩肆凶,海内沸腾,二世而斩。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,为其统治之需要,颁行《至元新格》,主要是行政法律,因其内容单薄而不能满足法制需要。

我国法律自远古迨现代,悠悠数千载,[1]要想用一章的篇幅来加以说明,诚无可能。人们也许会说,正是因为中华法系的礼法并用、德主刑辅,才会有什么八议之恩,十恶不赦,官当金赎,使中华法系具有等差化、伦理化,显失公平正义。

[79] 参见张晋藩主编:《中国法制史》第十章。更精彩的是,在这个大争之世,诸子百家都在寻找最根本的遵循,即中国传统中的道。

实际情况也差相仿佛,如果说中国近代对西方经济的、军事的、政治的入侵有强烈的抵拒的话,那么对西方法制的侵蚀,却可以说毫无抵抗,甚至是举双手赞成(或投降)。一说刑是苗人先用起来的,但也和战争有关,《尚书·吕刑》有记载:王曰:若古有训,蚩尤维始作乱,延及于平民,罔不寇贼鸱义奸宄,夺攘矫虔,苗民弗用灵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,杀戮无辜。

近代西方民主的再度勃兴,是挟带资本主义的猛烈攻势而来的,目前已呈强弩之末情状。[56]他对礼、刑产生的前提的表述是可以接受的,而且隐含着人性善恶与礼刑的关系。荀子的学说,应该说更适合时势,他的两个学生—韩非、李斯,一以著述为秦始皇所推重,一以干才助秦始皇并天下,成就了一代伟业。即除了用法律外,可以用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礼》、《易》、《乐》、《春秋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,甚至有高于法律的权威。

姑且不说刑起于何处,但就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,刑是都具备的,它以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力,强行将一套规则施之于民,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,这必须是以国家的形式而出现的。还在法律体例上作了重大改革,为后世所遵循。

尤其要强调,古人对人性善恶的体认,已经深植于礼法并用、德主刑辅的立法思考中,使中华法系有了以人为本的社会根基,隐隐然展现出道贯其中的绝代风华。真正值得一提的是魏国,魏武帝及文帝、明帝,都颇重视立法司法,承认法律独立和专门的必要。

当人类从氏族社会(或原始社会)进入文明社会(或阶级社会)之际,人们之间恶的对立更多地体现在部族与部族、国家与国家之间,而在共同体内部,还延续(或残留)着和谐友爱的关系。刑者,惩恶而禁后者也。

反观此时的西欧,十一、十二世纪依傍于基督教的教堂而聚居为一些城镇,随着蒙古大军打通欧亚大陆,其间的商道亦有所通畅,[75]商品经济在欧洲有了较快的发展,一些城镇通过赎买或其他形式,脱离了封建领主的羁縻,成为自治城市,在自治城市中,市民享有自由人的身份,司法独立,有自己的政府……自治城市的存在,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,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形成,追逐利润的资本本性把资产阶级导向更宽广的市场,当奥斯曼帝国阻断了东西方的商道时,西方人为寻找通往东方新的商道,进行了无数次探索,竟发现了新大陆,西方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扩张开始了,在美洲、大洋洲驱赶原住民,在非洲贩卖黑奴,在亚洲则用炮舰轰开贸易的大门……与此同时,在欧洲本土,文艺复兴、启蒙运动、资产阶级革命、宗教改革、工业革命……一系列伴随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上层建筑的革新革命如火如荼,在法律领域,契约精神倍受青睐,权利意识因此勃兴,西方人自诩、中国近代追随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,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熟的,其历史也不过五百来年。但是,商品经济的自发性并没有让人们明白它的革命性、创新性,商品经济所带来的财富涌流和生产力进步,人们也缺乏深切的认识。唐高祖时就命大臣修律令,在隋《开皇律》的基础上,务从宽简,取便于时,撰成《武德律》。转引自张晋藩主编:《中国法制史》第257页。

各诸侯国都有自己的司法官员,应该也有相应的司法机关和程序,并且还有各国之间的司法互助,律师与证人也开始出现了。[64] 参见杨鸿烈著:《中国法制发达史》第382—403页。

通过儒家先贤的努力,在人性善与恶的分析中引伸出人之道,并在法家对社会罪恶的惩治中,经由礼与法、善与恶的辩证过程,终于熔铸出礼法并用、德主刑辅的中华法系。然罪可矜疑者,尚不止此。

刑也就成了共同体内部的法律,所以说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钺。若乃暴君昏王,刑残法酷,作五虐之刑,诏炮烙之辟,而天下之民,无所措手足矣。